以下修订仅针对‘可核验事实’与‘会议当场陈述’,不含任何推断性表述,建议纳入最终纪要以确保追溯有效性。”
随后,他开始逐段标注。
——在“事件描述”后加一句:
“事件日志与终端管理导出显示:18:46:58非白名单USB接入MEET-302-PC;18:47打开统一登录页;18:48输入周砚账号;19:01-19:03发生三次失败登录尝试并触发保护模式(证据编号:IT-USB-01、SEC-ALERT-02)。”
——在“涉事人员陈述”部分新增一条:
“王XX当场陈述:其进入302会议室的行为系受阿远口头指示‘测试账号是否可被系统锁定’(原话由法务记录员记入会议记录草稿),并陈述‘被告知即便追溯也会形成无法锁定责任人结论’(证据类型:会议现场口头陈述,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真实性,后续可通过访谈笔录复核)。”
他刻意把“阿远授意”放在“陈述”维度,不用“认定”“定性”这类词,只写“当场陈述”。这样一来,法务再想删,就等同于删掉会议事实本身。
——在“后续行动项”中新增两条:
“对LAP-PRJ-AYUAN-02、DESK-MKT-LIXX-01、MEET-302-PC执行日志保全与取证冻结(负责人:信息安全部+IT,完成时限:24小时)。”
“对王XX进行书面访谈笔录,记录其指示来源、操作过程、是否存在他人协助,笔录需由其本人签字确认(负责人:法务,完成时限:48小时)。”
最后,他加了一句底线:
“在以上关键材料未补齐前,禁止形成‘无法锁定责任人/建议账号持有人加强管理’等倾向性结论对外发布。”
07:41,红线修订说明写完,周砚没有直接发给法务专员,而是先做了“确权动作”:导出PDF,生成SHA-256哈希值,上传共享盘“合规记录/302追溯/纪要修订”目录,留言区写清楚“版本号、生成时间、哈希值”。然后才回邮件给法务专员,正文依旧短得像审计回复:
“已对纪要草稿提出红线修订建议(仅含可核验事实与会议当场陈述,不含推断),为确保追溯有效性建议纳入最终纪要。修订版已归档并生成哈希值,路径:XXX。请按纪要版本号更新后回传最终签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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