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去是一口锅,什么都能往里装,其实这恰恰是道德委员会自我约束最严格的埠。
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、传统美德和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。
权责乍一看不够清晰,是吧?
但是后面还跟著一条触发处罚的程度补充:引发严重社会负面舆论,损害行业形象。」
例如私生活混乱、婚内家暴、弃养等等不道德的行为,没曝光之前,道德委员会并不具备调查权,只能保持关注。
惟有曝光之后,让百姓们感觉到非常愤怒,这才会触发道德委员会的处罚。
另外,如果明星只是私下场合抽支烟被拍到了,又或者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爆了两句粗口,后果你自己扛著,道德委员会并不会上纲上线。
失范这点可能是最不容易界定,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。
职业行为规范中,罢演、耍大牌、违反合同,这些都是必须批评遏制的情节,不多解释。
主要是恶意营销、抄袭、故意抹黑同行、在职业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」这些商业行为,处于一种难以界定的模糊地带。
所以我才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抄袭问题,同时,我也询问了司法部的同志们,是否能够尽快明确不当竞争」的法律解释,通过多部门联合出台临时法规来控制不当竞争。
你瞧,其实我并不排斥法治,我比任何人都更希望完善娱乐圈的法律底线。
但现在没有那么明晰的法律法条,而我们还要管理这段空白期,这一矛盾就是道德委员会被赋权的根本原因。
好,聊完了逻辑,再聊聊我的个人看法。
如果以前你们不知道,现在我可以正式公开:是我坚决主张向道德委员会赋权,严格管理娱乐圈,严正风气、严肃纪律、严苛处理失范行为的。
我始终坚信,娱乐圈的百花齐放,是作品的绽放,是明星个人风格气质的绽放,是多种娱乐载体的绽放,是行业整体水平日益进步的竞争力绽放。
而不是臭鱼烂虾们靠著八卦和社会新闻的乱放。
你们站在法学生的角度上去看,出轨、弃养、酗酒、纹身,都属于那种不应该被一棒子打死」的普通道德问题。
普通人确实是这样的,社会应该允许他们在改正之后正常生活。
娱乐圈不是这样,我们必须对娱乐圈执行双重标准,要求明星导演等公众人物拥有更高的道德水平。
你靠公众形象赚钱,就必须保证公众形象的干净。
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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